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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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 七 章 附則
( 111年02月08日)
第 37 條
興辦機關(構)將政府重大公共工程興建計畫函送行政院審議時,應副知文化部。
直轄市、縣(市)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於審議公有建築物建築許可時,應通知該公有建築物所在地文化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五條及本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