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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 七 章 附則 ( 111年02月08日)
第 38 條
本辦法修正發布前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已送審議會審議通過者,仍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修正發布前已遴聘之審議會委員,得續聘至其任期結束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