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
( 106年07月27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災害,指造成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重大損害之風災、水災、震災、火災或其他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