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  ( 106年07月27日)
第 4 條
主管機關於重大災害發生後,應調查轄內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受災情形,並得視需要執行緊急搶救、加固等應變處理措施,避免災情擴大。

前項情形為避免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之重要構件遭毀損或滅失,得依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申請,採取應變處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