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  ( 106年07月27日)
第 5 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擬定搶修或修復計畫,得辦理轄內受災情形之勘查,並調查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搶修或修復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