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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  ( 106年07月27日)
第 6 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提出重大災害修復計畫時,應考量建造物價值及其周圍環境整體風貌之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