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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 110年11月23日)
第 2-1 條
紀念建築之登錄,應符合下列基準:
一、與歷史、文化、藝術等具有重要貢獻之人物相關,且其重要貢獻與建造物及附屬設施具高度關聯者。
二、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且應予保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