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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 110年11月23日)
第 2 條
歷史建築之登錄,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
二、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
三、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