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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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 90年03月29日)
第 10 條
災區公有歷史建築之管理維護經費,應由便用機關按年編列預算支應。
前項管理維護經費,必要時得報請主管機關酌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