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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 90年03月29日)
第 12 條
歷史建築委託管理維護應由雙方訂定契約。

前項契約內容應參考下列事項:
一、契約當事人。
二、契約標的範圍。
三、管理期間。
四、支出與財務計畫。
五、權利與義務。
六、使用與管理維護計畫。
七、開放參觀與再利用營運計畫。
八、管理期間修護計畫。
九、緊急狀況之處理作業。
十、委託協助事項。
十一、監督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