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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 90年03月29日)
第 6 條
經登錄之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事項如下:
一、管理人員編制。
二、環境清潔維護。
三、定期巡查。
四、管理修繕紀錄。
五、防災演習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