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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 90年03月29日)
第 7 條
第四條之管理維護單位得提出開放參觀計畫,報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

前項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 參觀時間與範圍。
二 解說導覽資料。
三 遊客注意事項及限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