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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 90年03月29日)
第 8 條
第四條之管理維護單位得視需要研擬經營與再利用計畫,報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

前項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 計畫範圍。
二 經營管理方式。
三 建築配合事項。
四 保存維護計畫。
五 財務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