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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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 90年03月29日)
第 9 條
第四條之管理維護單位未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得擅自修建、增建、改建或變更原有形貌、構造及材料。
管理期間有關歷史建築採購事項,依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