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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  ( 108年09月26日)
第 2 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稱緊急情況,指具文化資產價值之建造物在未進入審議程序前,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依法取得拆除執照,即將進行拆除者。
二、工程施工進行者。
三、風災、水災、火災及地震等天然災害發生危及建造物存在者。
四、其他可能而立即明顯之重大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