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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  ( 108年09月26日)
第 7 條
暫定古蹟於前條審議期間內視同古蹟,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

主管機關認為暫定古蹟有未善盡管理維護或遭受破壞之虞時,應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採取必要維護措施,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