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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教育法   第 二 章 學校專業藝術教育 ( 104年12月30日)
第 11 條
各級藝術類科學校、設有藝術系(所)、科之大專院校及設有藝術才能班之學校,其學生之入學資格與修業年限,分別依各該級學校相關法令之規定。但對於具特殊藝術才能之學生,經甄試通過,得降低其入學年齡、放寬入學資格、縮短修業年限。

具特殊藝術才能學生之入學年齡、放寬入學資格、縮短修業年限之辦法與甄試標準,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