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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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教育法
第 二 章 學校專業藝術教育
( 104年12月30日)
第 12 條
藝術類科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小學部及國民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學生之入學採鑑定方式,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家長申請登記,不受學區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