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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教育法   第 二 章 學校專業藝術教育 ( 104年12月30日)
第 13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類科(班)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讀或經學校開會認定適應不佳者,得由原就讀學校輔導轉入普通班或轉校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