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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教育法   第 三 章 學校一般藝術教育 ( 104年12月30日)
第 15-1 條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共聘、巡迴輔導或其他方式,充實偏遠及小型學校藝術領域專業教師;必要時,得補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