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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教育法   第 三 章 學校一般藝術教育 ( 104年12月30日)
第 17 條
各級學校應充實藝術教育設施、美化校園環境、辦理各種與生活有關之藝術活動,並鼓勵校內藝術社團之發展。

各級學校應善用地區藝術資源,加強與藝術機構之交流,提昇一般藝術教育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