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藝術教育法
第 三 章 學校一般藝術教育
( 104年12月30日)
第 17 條
各級學校應充實藝術教育設施、美化校園環境、辦理各種與生活有關之藝術活動,並鼓勵校內藝術社團之發展。
各級學校應善用地區藝術資源,加強與藝術機構之交流,提昇一般藝術教育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