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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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
( 100年01月10日)
第 14 條
為培育社會藝術教育人員及傳統藝術教育人才,各級主管教育、文化行政機關得委託學校、社會教育機構或其他有關文教機構及社會團體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