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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獎助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實施辦法  ( 105年06月23日)
第 2 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從事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其類別如下:
一、表演藝術教育。
二、視覺藝術教育。
三、音像藝術教育。
四、藝術行政教育。
五、其他有關之藝術與美感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