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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獎助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實施辦法  ( 105年06月23日)
第 5 條
符合前條規定者,得依下列規定予以推薦或申請獎勵;其推薦或申請,應列舉具體事實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一、全國性之機構及團體,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推薦。
二、非全國性之機構及團體,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向本部推薦。
三、公私立大專院校及本部所屬機關(構),逕向本部申請。
四、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小學,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向本部推薦。
五、個人,得由其服務機關(構)、團體向本部推薦,或經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二人以上連署,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向本部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