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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獎助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實施辦法  ( 105年06月23日)
第 6 條
為審議前條之獎勵與第八條之補助,本部應聘請學者、專家、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審議會開會審議之;必要時,得實地查證。

前項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