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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 108年09月12日)
第 15 條
古蹟修復工程進行中,施工廠商應加強對原有文物及構件之保護及防災,並辦理保全、保險。

前項保全、保險費用,應編列於古蹟修復工程或解體工程預算書項目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