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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 108年09月12日)
第 2 條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報告書。
六、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