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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 108年08月23日)
第 5 條
主管機關為古物之指定,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實物勘查。
二、經審議會審議通過。
三、作成指定處分,辦理公告,並通知申請人或處分相對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後,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