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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 108年08月23日)
第 8 條
古物指定之廢止或變更類別,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古物價值喪失。
二、古物狀況劣化或遭受破壞,致減損價值或滅失。
三、經指定之古物,因學術研究或數量減少或增加,而增加或減少其價值者。
四、其他特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