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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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 108年08月23日)
第 9 條
古物之廢止或變更程序,由主管機關依指定程序辦理。
一般古物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國寶或重要古物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公告廢止其原有之指定,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