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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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 106年06月29日)
第 12 條
傳統表演藝術登錄或保存者認定之廢止或變更,準用登錄或認定程序辦理。
前項登錄之廢止或變更類別,為直轄市、縣(市)登錄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