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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傳習活用及保存者輔助辦法  ( 106年06月29日)
第 4 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保存技術人才養成工作。

前項養成內容,應著重保存技術與保存者經驗傳承、保存實務、工作倫理及專業知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