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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傳習活用及保存者輔助辦法  ( 106年06月29日)
第 6 條
主管機關得委由或輔助保存者、學校、機關(構)、相關團體研提計畫辦理前二條工作。

前項工作相關報告成果,應公開並推廣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