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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 111年03月16日)
第 3 條
直轄市定、縣(市)定考古遺址之指定,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具文化發展脈絡中之定位及學術研究史上之意義者。
二、具文化堆積內涵之特殊性及豐富性者。
三、具同類型考古遺址數量之稀有性或保存狀況之完整性者。

國定考古遺址之指定,除依前項基準外,並應具全國代表性及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