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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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 111年03月16日)
第 4 條
主管機關為考古遺址之指定,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現場勘查。
二、經審議會審議通過。
三、作成指定處分,辦理公告,並通知處分相對人。
主管機關於審議會審議前,得召開公聽會或說明會。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後,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