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 111年06月28日)
第 10 條
古蹟供公眾使用,且有經營行為者,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訂定經營管理計畫實施,並於管理維護計畫中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