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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 111年06月28日)
第 11 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防盜事項,其措施如下:
一、應將古蹟內重要構件及文物列冊,定期清點,並作成紀錄。
二、依實際需要設置防盜監視系統、安排值班人員或委託保全服務等防盜措施。
三、必要時得申請當地警察機關加強巡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