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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 111年06月28日)
第 13 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保險事項,其項目如下:
一、依實際狀況,就古蹟之建築、文物或人員等,辦理相關災害保險。
二、保險契約簽訂或續約後,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保險種類,應於管理維護計畫中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