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 111年06月28日)
第 16 條
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得結合當地文化特色、人文資源,配合推動在地文化傳承教育,並建立社區志工參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