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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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辦法
( 106年06月28日)
第 4 條
主管機關對考古遺址應定期巡查,避免自然或人為破壞。
前項巡查每月至少一次,並應製作巡查紀錄表;其內容包括考古遺址名稱、巡查日期、巡查員姓名、考古遺址保存狀況描述、照片及建議事項。
考古遺址因位處偏遠地區或其他特殊情形,致無法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得於監管保護計畫中,明定其他替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