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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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 111年05月24日)
第 13 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之採購,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