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民間參與文化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 96年03月06日)
第 13 條
主辦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強制接管營運:
一、強制接管營運事由已消滅者。
二、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接管之目的者。
三、經主辦機關認定已無強制接管營運之必要者。

主辦機關於終止強制接管營運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民間機構、融資機構、保證人、接管人、接續營運人及有關機關並公告之:
一、終止強制接管之事由。
二、終止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
三、終止強制接管之日期。
四、其他經主辦機關認定必要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