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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文化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 96年03月06日)
第 5 條
自前條所定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標的設施之經營權及管理權,均由接管人代為行使,但不得逾必要之範圍。

有關勞工接續權益,依強制接管當時相關勞工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