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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美術館場地設備使用及收費標準  ( 112年05月30日)
第 5 條
申請人應於使用起始日前十五日內繳清使用規費。使用期間如有超時使用情形,視為場地使用之延續,其計費方式同收費基準,並應於使用結束日後七日內補繳場地及設備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