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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 106年07月27日)
第 5 條
主管機關為審查前條因應計畫,應會同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審查結果得排除部分或全部現行法令之適用;其因公共安全之使用有特別條件限制者,應加註之,並由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責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