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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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文物及軍事遺址管理實施辦法
( 96年09月13日)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軍事遺址,指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意義之軍事遺跡及景觀。
前項軍事遺址之指定及廢止審查、監管保護或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文化資產保存法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