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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5月31日)
第 1 條
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建構具有豐富文化及創意內涵之社會環境,運用科技與創新研發,健全文化創意產業人才培育,並積極開發國內外市場,特制定本法。

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依本法之規定。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法更有利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