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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 二 章 協助及獎補助機制 ( 112年05月31日)
第 13 條
為提升國民美學素養及培養文化創意活動人口,政府應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美學及文化創意欣賞課程,並辦理相關教學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