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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 三 章 租稅優惠 ( 112年05月31日)
第 28 條
文化創意事業自國外輸入自用之機器、設備,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屬實,並經經濟部專案認定國內尚未製造者,免徵進口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