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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5月31日)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政策,並每四年檢討修正,報請行政院核定,作為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政策依據。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文化創意產業統計,並每年出版文化創意產業年報。